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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作辉诈骗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秦作辉,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中展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作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秦作辉虚构其在驾校有关系,不需要参加考试,花钱即可买到驾驶证(C照)的事实,先后通过潘某甲、阳某某、刘某甲、董某某、李某甲等人介绍他人或为本人购买驾驶证。秦作辉按每本驾照7000元-9000元不等收取费用,诈骗金额累计44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底,秦作辉告知被害人潘某其老表是荆州某驾校校长可以不参加考试直接买到驾驶证。2014年1月至9月,潘某甲先后介绍53人向秦作辉购买驾驶证,秦作辉以每本驾驶证7000元-7500元的价格向潘某甲收取费用,共计393000元。除因未能办理到驾驶证而被潘某甲及部分被介绍人讨要回十余万元外,其余赃款均被秦作辉花用。

2015年上半年,秦作辉向阳某某表示其可以不参加考试买到驾驶证,阳某某遂介绍被害人龚某某、朱某某、颜某某三人找秦作辉以每本驾驶证80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10月17日,龚某某、朱某某、颜某某每人付给秦作辉5000元订金,共计15000元。秦作辉当场出具收条,并注明“来证后余下9000元付清”。除因未能办理到驾驶证而被龚某某等人多次讨要办证款,秦作辉以随身腕表作为抵押外,其余赃款均被秦作辉花用。

2015年9月23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刘某甲的介绍下向秦作辉购买驾驶证,秦作辉当面承诺可以买到驾驶证,董某某即支付8000元给秦作辉。之后,董某某又介绍朋友李某乙、刘某乙二人向秦作辉购买驾驶证。同年10月30日,董某某委托刘某甲将李某乙、刘某乙二人的16000元购证款转交给秦作辉。秦将收取的24000元赃款全部花用。

2016年5月,李某甲从秦作辉处得知其可以通过熟人买到驾驶证,遂介绍朋友白某某向秦作辉购买。李某甲通过同行转账的方式将7500元转入秦作辉指定的农行账户62284807982********。半个月后,秦作辉以办理驾驶证还差2000元为由,打电话向李某甲索要,李某甲又将手中仅有的1500元以现金汇款的方式汇入上述账户。秦将收取的共计9000元赃款全部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甲、龚某某、朱某某、颜某某、董某某、刘某乙、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阳某某、刘某甲、刘某丙、蔡某某、潘某乙、雷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秦作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思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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