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秦俊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俊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杜超,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秦俊杰开始经营砂石生意。2018年底,被告人秦俊杰与秦某甲开始合作,由秦某甲提供砂石的货源,秦俊杰负责联系销售,利润二人均分。2019年初,被告人秦俊杰在知道秦某甲购进砂石价格以及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以低于购进价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且并未将真实的销售价格告知给秦某甲,导致收取购买人大量资金后,无法发货,出现亏空。
2019年4月底,被告人秦俊杰明知自己之前大量合同没有履行,且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在2019年5、6月仍然以高买低卖的方式,又与郭某某、朱某某、束某某、秦某乙达成销售协议,陆续收取上述人员货款,用于填补之前的亏空和高消费。被告人秦俊杰骗取郭某某人民币859312元、朱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束某某人民币3320300元、秦某乙人民币250000元,共计人民币5429612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秦俊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石子采购合同、结算清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俊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俊杰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俊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俊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