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秦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681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镇**村**组自己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吴某某。
2.2020年7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镇**村**组自家车上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吴某某。
3.2020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金鱼镇金鱼大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肖某某。
4.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金鱼镇月湾村路边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49袋及红色颗粒3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14.83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德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肖某某对被告人秦俊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秦俊对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的辨认笔录、对被告人秦俊驾驶车辆川F1****检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取样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人员前科材料、电子秤鉴定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分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俊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