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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俊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秦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681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镇**村**组自己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吴某某。

2.2020年7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镇**村**组自家车上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吴某某。

3.2020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金鱼镇金鱼大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肖某某。

4.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秦俊在广汉市金鱼镇月湾村路边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49袋及红色颗粒3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14.83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德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肖某某对被告人秦俊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秦俊对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的辨认笔录、对被告人秦俊驾驶车辆川F1****检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取样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人员前科材料、电子秤鉴定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分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俊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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