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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先直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秦先直,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8********,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先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的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先直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趁四周无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六角T型扳手,旋开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的电瓶螺丝,盗走该电动车电瓶(爱玛牌原装电瓶,一组四个),后将电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路边一收废品男子。

2、2020年6月11日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先直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趁四周无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六角T型扳手,旋开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的电瓶螺丝,盗走该电动车电瓶(天能牌电瓶,一组六个),后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路边一收废品男子。

3、2020年6月19日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先直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趁四周无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六角T型扳手,旋开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的电瓶螺丝,盗走该电动车电瓶(超威牌电瓶,一组五个),后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路边一收废品男子。

4、2020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先直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趁四周无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六角T型扳手,旋开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的电瓶螺丝,盗走该电动车电瓶(天能牌电瓶,一组五个),后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路边一收废品男子。

5、2020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先直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趁四周无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六角T型扳手,旋开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的电瓶螺丝,盗走该电动车电瓶(天能牌电瓶),后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路边一收废品男子。

6、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先直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地铁站C出口,趁四周无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六角T型扳手,旋开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的电瓶螺丝,盗走该电动车电瓶,后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路边一收废品男子,以上所得钱款均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秦先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詹某某被盗天能牌6-D2F-20型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1组的市场价格为563元人民币。其他五组被盗电瓶因未追回实物,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梅花扳手、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先直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585号关于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先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先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563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先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先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先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秦先直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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