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光伟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秦光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光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秦光伟至本市洪山区**路**号**面馆,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套在该面馆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潜入店内,用面馆厨房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271元。

案发后,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对案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收银台照片、收银员盘存信息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秦光伟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光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光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光伟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