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秦兵,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秦兵曾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4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秦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秦兵向被害人颜某某承诺其有熔喷布的货源,双方约定以每吨30万元、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交易。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被害人颜某某通过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人秦兵支付货款1073万元。期间,被告人秦兵因其订购熔喷布的价格远高于与被害人颜某某约定的每吨30万元的价格,觉得无法弥补亏空,遂萌生非法占有货款去澳门赌博的想法,后被告人秦兵采用少量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颜某某的信任,让其继续转账付款。所得款项除被被告人秦兵用于采购熔喷布共支付订货款167.7158万元和2020年4月8日因质量问题取消部分订单退款159.24万元给被害人颜某某外,余款746.0442万元被被告人秦兵用于归还自己以前赌博债务和偷越国(边)境赴澳门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秦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秦兵的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兵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兴中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兵现羁押于扬州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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