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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冰涛贩卖、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秦冰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路**号。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0年10月12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冰涛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被告人秦冰涛多次向吸毒人员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获毒资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秦冰涛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一小包冰毒。

2.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秦冰涛卖给潘某某200元“麻古”,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秦冰涛支付200元毒资。

3.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秦冰涛在其家中卖给潘某某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秦冰涛支付200元毒资。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秦冰涛联系潘某某,乘坐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D****0的网约车从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至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官沟,向陈某某(另案处理)以19500元的价格现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冰毒藏在鄂D****0网约车仪表台上标有“中化石油”的抽纸内。当日2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公安南收费站高速路口时,民警将秦冰涛抓获,现场查获可疑冰毒99.96克。后在杨家厂派出所办案区,民警从秦冰涛上衣口袋内查获可疑“麻古”3颗,共计0.2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冰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称重、封存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冰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强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秦冰涛现已取保候审,并于荆州市**医院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0张(订入卷中)。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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