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因案情负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至4月2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剑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工商银行安慧里支行等地,以可以帮助胡某某(女,34岁,北京市人)的丈夫办理减刑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90万元。
后被告人秦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水单、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剑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娟
附:
1.被告人秦剑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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