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1015号
被告人秦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室。被告人秦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10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8日19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东边水泥路旁,被告人秦勇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开吊车将被害人涂某某送至距离地面7-8米高的树上伐树,造成被害人涂某某从吊车上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涂某某系因高坠致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秦勇于2016年7月30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顺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蔡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勇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涂某某死亡原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勇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代理检察员:陈丽华
2016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勇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零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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