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秦嘉宾,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农民,家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酒店**房。2017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嘉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秦嘉宾盗取到黄某甲的QQ账号87981****,同年5月11日,秦嘉宾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酒店** 房内用该QQ 账号向该账号的好友群发信息,称其有个朋友住院需要用钱,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的表姐,QQ号码34317****)遂向其询问情况,秦嘉宾谎称因其微信转不了钱,要求黄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朋友,并发给黄某乙一个伪造的已通过银行转款人民币3600元到黄某乙中国银行账户的转款凭证截图,黄某乙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到秦嘉宾提供的名为“明凯网络科技”的账户内,不久,黄某乙再次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62178520000********)转款人民币2700元至秦嘉宾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刘某某,账号62170009900********)内。随后,因QQ 账号87981****被封禁,秦嘉宾便使用QQ 295619**** (昵称为哲哲给你糖吃)、132341****(昵称为小孩子)添加了黄某丙的 QQ,并使用 QQ 号295619****给黄某丙发其已经给黄某丙转账人民币4800 元的截图,让黄某丙继续给其指定的账户转帐,黄某乙察觉并报警。
2020年5月26日16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江鹏大酒店将被告人秦嘉宾抓获。从其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二部、小米平板电脑二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3.证人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秦嘉宾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嘉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嘉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嘉宾现羁押阿玉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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