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秦囡,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街**号院**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5月7日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秦囡隐瞒已婚事实、冒用他人照片,先后虚构“白某甲”“李某甲”“隗某某”“晋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婚恋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乙(男,40岁,辽宁省沈阳市人)交男女朋友,以急用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使被害人李某乙在北京市通州区等地向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款,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674324.28元以及售价人民币6788元的iPhone手机一部。
二、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秦囡虚构“白某甲”身份、隐瞒婚姻状况、冒用他人照片,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网络游戏中认识的被害人付某某(男,30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交男女朋友,以急用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8716.54元。
三、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秦囡虚构“白某甲”身份、隐瞒已婚事实、冒用他人照片,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网络游戏中认识的被害人许某某(男,32岁,江苏省滨海县人)交男女朋友,以急用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1898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李某乙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秦囡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涉案iPhone手机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手机;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囡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囡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囡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静
检察官助理:吴官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囡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待判决处理物品:iPhone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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