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秦在万,绰号“岩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29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6年5月2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7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5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6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此次又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在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秦在万借靠脚手架先后进入永顺县**站宿舍被害人姚某某家中和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分别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当场发现,盗窃未果;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秦在万借靠脚手架再次进入永顺县灵溪镇****宿舍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当场发现,盗窃未果。尔后,被告人秦在万又再次进入该栋楼房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秦在万在永顺县灵溪镇**街****宾馆***号房间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钱包、现金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扣押物品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在万的供诉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在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在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其中三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系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湘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在万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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