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92号
被告人秦天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天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秦天智在重庆市渝北区航天职大公交车站乘坐872路公交车,上车后坐在驾驶室后面第一排靠过道位置,当车辆即将行驶至大庙龙湖新壹街公交车站时,趁坐在同排靠窗位置的被害人宋某甲不备,将其系于腰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红色VIVO X20型手机盗走。后秦天智在大庙龙湖新壹街公交车站下车,同站换乘181路公交车逃跑。随后,被告人秦天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电信局旁以280元的价格将盗来的手机卖给李某某。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秦天智被民警抓获。秦天智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移动4G电话卡一张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购机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秦天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电话卡视频、手机通话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天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价值50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天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天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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