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秦孝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秦孝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孝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 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秦孝安使用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3000元现金及一副铝制手镯。所得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孝安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孝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孝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孝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秦孝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孝安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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