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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宝林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秦宝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宝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秦宝林在武汉市青山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此处的20根“过河”(钢筋混凝土条),后销赃给他人。

2020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秦宝林在武汉市青山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此处的25根“过河”(钢筋混凝土条),后销赃给他人。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秦宝林在武汉市青山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此处的华新师傅牌精品装修水泥5包、青砖8块,被张某甲及现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给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水泥价值人民币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办案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扣押笔录;4.物证照片;5.视频资料及截图;6.辨认笔录;7.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8.证人尹某某谢某某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9.被告人秦宝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宝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宝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新菊

                             检察官助理:陈  爽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宝林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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