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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家东贩卖毒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秦家东,绰号“沙钵”,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家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衡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同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节前(3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刘庆龙(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与刘庆龙二人在衡阳县**镇**街上,从被告人秦家东(绰号“沙钵”)处以350元/克的价格购得100克海洛因用于吸食和贩卖,张某某付给秦家东购毒款3.5万元现金。事后,张某某在自己家中送0.1克海洛因给刘庆龙吸食,另付给刘庆龙500元好处费;同时刘庆龙还经索要从秦家东处得到好处费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家东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刘庆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秦家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家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海洛因1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秦家东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秦家东现被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份(26页)、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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