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秦小峰,绰号“阿猫”、“三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10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7月16日、2013年5月11日、2020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分别于2010年1月10日、2013年5月24日、2017年2月13日、2020年10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小峰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某一天,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秦小峰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之后秦小峰电话联系秦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2700元(人民币,以下同)的价格购买了1包毒品,秦小峰拿到毒品后来到**镇煤气站旁的桥下附近与曾某某进行交易,秦小峰将1包毒品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曾某某给秦小峰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曾某某、秦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小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小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小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小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秀怡
书 记 员:龙燕玉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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