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秦少江,绰号“肥*”,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云阳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驾驶车牌号:渝******的本田车载着秦少江、诨名“突刘”的男子在江永县上江圩镇上江圩居委会盗窃了一辆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由被告人蒋某甲将摩托车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被告人蒋某甲分给被告人秦少江、“突刘”每人600元。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3870元。
2、2020年9月5日,被告人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秦少江共同打牌出千赢别人的钱,因为没有赌本,便约定通过偷电瓶卖的方式获得赌本。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秦少江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唐备来道县赌博。由秦少江驾驶车牌号:渝******的本田车载着唐备跟在蒋某甲驾驶的银色面包车后面。2020年9月7日0时许,秦少江、蒋某甲、唐备三人来到道县**镇,以蒋某甲选定电动三轮车,秦少江实施盗窃电瓶,唐备在旁边望风的方式,分别在道县仙子脚镇蒋家岭村、仙子脚村、齐家湾村将蒋家岭村村民齐某甲、堡子岭村村民何某某、仙子脚村村民蒋某乙、齐家湾村村民齐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
3、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在宁远县**小区内以同样的方式将李军成、曹进甫的三轮摩托车电瓶盗走。
经鉴定,2020年9月7日、8日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盗窃的电瓶价值为4750元。
2020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清塘镇洪家宅村被仙子脚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秦少江、唐备在清塘镇大塘村蒋某甲家里被仙子脚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蒋某甲的银色面包车上查获电瓶2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丙、卢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齐某某、蒋玉秀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秦少江、唐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少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唐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少江、蒋某甲、唐备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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