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希宏,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3195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5日进行精神病鉴定,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希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6日上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11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回本院,期间共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秦希宏通过裘某甲、裘某乙结识了被害人仇某丙,虚构北京部队高官的身份从而骗取了仇某丙、仇某甲夫妻的信任。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秦希宏称可以帮助仇某丙的女儿仇某乙安排工作,以及可以帮助仇某丙购买象山县国防中心处的土地,仇某丙信以为真,被告人秦希宏又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陆续从被害人仇某丙、仇某甲处骗取共计人民币128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9.88万元的C7型号雅马哈牌钢琴1台。
2019年2月25日,经鉴定,被告人秦希宏无精神病,本次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单、银行取款凭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仇某乙、裘某甲、裘某乙、吕某某、裘某丙、段某某、杨某某、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仇某丙、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秦希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希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鲍燕舞
附:
1.被告人秦希宏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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