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秦建红,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建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建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秦建红在本区泗泾镇**足道与被害人白某某结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秦建红虚构朋友催债、母亲病重过世、家中催婚、购买机票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白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秦建红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相关截图证实,2019年10月至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秦建红以朋友催债、母亲病重过世、家中催婚、购买机票等理由向白某某索要钱款,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秦建红13万余元。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建红处扣押到苹果手机一部。
3.《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建红系被抓获到案。
4.《人口信息》《网上比对记录》证实,被告人秦建红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5.被告人秦建红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建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建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建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建红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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