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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怀军运输毒品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秦怀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怀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秦怀军驾驶云A8****号车携带毒品途径渝昆高速威宁县玉龙镇田坝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二包,净重695.4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缴获的二包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怀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怀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怀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怀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怀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林

检察官助理:李启红

202048

附件:1.被告人秦怀军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光盘10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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