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秦意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意安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秦意安在北京市丰台区、桃江县桃花江镇两次实施抢劫,劫得财物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秦意安在北京市丰台区被害人向某某的按摩店做按摩(指手淫口交),双方谈好500元一次,被害人向某某为被告人秦意安提供了按摩服务。被告人秦意安付给向某某500元,但被害人向某某认为服务时间过长,需要加价,被告人秦意安不同意,将被害人向某某推倒在地,并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向某某将其按在地上,右手拿起茶杯用力砸了被害人向某某头部前额两下,致使被害人向某某前额受伤流血。随后,被告人秦意安将已经付给被害人向某某的500元按摩费拿走并逃离了按摩店。
2、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秦意安乘车到桃江县桃花江镇,在一旅社休息了一晚上。在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秦意安在县城街上花10元钱购买了一把菜刀,准备用于抢劫,并在桃江县城闲逛寻找抢劫目标。到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秦意安从建设路与邮电巷的路口进入邮电巷寻找抢劫目标,在邮电巷**网络会所附近看见被害人胡某某的小车停在路边,车窗玻璃已经降下,被害人胡某某坐在驾驶位置玩手机。被告人秦意安走到驾驶位置旁,拿出菜刀架在被害人胡某某脖子处,并要求被害人胡某某将钱拿出来,被害人胡某某趁被告人秦意安不注意,用力推车门,用车门将被告人秦意安撞开,被告人秦意安拿菜刀准备砍被害人胡某某,但被被害人胡某某抢走菜刀,两人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秦意安被被害人胡某某控制。被害人胡某某拿出电话准备报警时被告人秦意安反抗并抢夺被害人胡某某的手机不让其报警,被害人胡某某为阻止被告人秦意安抢手机,在此过程中将被告人秦意安打伤。后被告人秦意安趁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趁机往桃花路与邮电巷的路口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秦意安于2019年7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秦意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意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意安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2019年1月10日的犯罪事实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秦意安以抢劫罪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秦意安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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