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秦文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号。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9月9日、2010年1月8日、2010年7月23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文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秦文杰在射阳县合德镇耦耕中孚石化南侧路段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秦文杰持刀对王某某追砍,致王某某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背部及右足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秦文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文杰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文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文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文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文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华宇
检察官助理:蒋雅婧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文杰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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