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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明新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秦明新,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镇**村**组,现暂住襄阳市樊城区**巷**社区旁私房。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13日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2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明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秦明新窜至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小区门前妞妞西饼屋前,将被害人钟某某车内的黑色钱包偷走,盗走现金1300元;9月11日9时许,秦明新窜至樊城区长虹路地下皇宫新后宫店,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黑色苹果手机和粉色VIVO手机偷走并以620元销赃。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两手机总价值3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明新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明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明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明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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