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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显军、周洪昌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秦显军,男,1976年****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单元**。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洪昌,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街道,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应川,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小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20年7月1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显丽,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 码51303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沟**号**公馆**。2012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秦显丽和朱小平涉嫌集资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5月份,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为发展商城,商量以珠宝为依托,发展会员购买珠宝、珠宝资产包的方式吸收资金。2017年6月,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和赵武(另处)注册成立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其中秦显军任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周洪昌任总裁负责日常管理,朱小平负责市场推广,秦显丽负责采购珠宝。

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以销售实物珠宝为依托销售珠宝资产包,其经营模式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种:一级市场集资参与人在**公司购买实物珠宝后,可在聚农平台上以原始价(1000元一个资产包)获得四期二分之一的珠宝资产包配包资格,集资参与人可以投入相应资金购买珠宝资产包,一期一个月左右;二级市场集资参与人直接在聚农平台上按市场价购买珠宝资产包。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为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一级市场,在邻水县城南佳景胡某某门市的卡迪珠宝工作室、重庆**公司及酒店、云南曲靖等地,采取讲师讲课、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宣传投资其一级市场,并宣传投资一级市场只赚不亏,一次性投资**公司50万元的实物珠宝可成为高级代理,可获得25万元的珠宝资产包配包。一次性投资**公司25万元实物珠宝可成为初级代理,可获得12.5万元的珠宝资产包配包,其他投资**公司实物珠宝可成为会员,且高级代理、初级代理、会员发展集资参与人可以分别获得被发展的集资参与人投资**公司实物珠宝部分总额20%、15%、5%的佣金。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秦显丽等人先后到深圳、杭州等地采购艾瑞斯等多个品牌的珠宝,后将珠宝品牌变更为卡迪珠宝并以高于采购价数倍、数十倍的价格让集资参与人兑换珠宝实物。同时被告人秦显军、朱小平考察宁夏**公司后并签订协议,重庆**公司支付170万元“通道费”给宁夏**公司,宁夏**公司提供聚农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平台的端口供重庆**公司挂售虚拟珠宝资产包。被告人秦显军等人自2017年7月开始在聚农平台上分四期挂售珠宝资产包,每期主力账户分别是赵某某(秦显丽儿子)、袁某某(朱小平岳父)、秦显丽、王某某(朱小平弟媳),利用主力账户频繁交易、自买自卖等。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通过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两种经营模式,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2018年初由于聚农平台无法提现后案发,已查明被告人秦显军等人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种模式,向冯某某、赖某某、夏某某等28名集资参与人吸存资金人民币793.4504万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秦显军、秦显丽、周洪昌被抓获到案。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朱小平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秦显军等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明蔚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秦显军、周洪昌、朱小平、秦显丽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398033****、1382334****、1832872****、1388267*****。

2.案卷材料二十册,起诉书二十三份,随案移送物品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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