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秦晓同(小名秦二筒、卡二筒),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播州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小永(曾用名童小雨),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播州区**街道**路租住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31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8日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9日解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秦客金,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播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国庆,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播州区**镇**小区**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秦万油(小名万牛),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现住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晓同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童小永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秦客金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国庆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万油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该恶势力团伙的形成与发展
2015年以来,被告人秦晓同纠集被告人童小永、秦客金、张国庆、秦万油、李某甲等人,为追讨高利贷债务,先后在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遵南街道办事处、芶江镇、红花岗区深溪镇、忠庄镇等地,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秦晓同为纠集者,被告人童小永、秦客金、张国庆、秦万油、李某甲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四年间累计作案25次,涉及的被害人多达14名,其中有7名被害人多次被反复侵害,甚至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期间,依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顶风作案高达15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被害人谢某某以月息10%的利率向被告人张国庆借高利贷共计6万元,向被告人秦客金借高利贷1万元。谢某某向张国庆支付2.4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在向被害人谢某某追讨债务过程中,两次对谢某某实施非法拘禁。
1、2018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为了追讨被害人谢某某拖欠的高利贷债务,责令担保人张某甲带领其至遵义市播州区现代广场夜市街找到谢某某后,强行将谢某某先后挟持到播州区芶江物流新城公路边、播州区芶江镇“秦王足道”洗脚城包房内、播州区兴茂财富“半打时光”茶餐厅内、播州区商贸城停车场等地进行非法控制,采用殴打、拍摄殴打视频发朋友圈等方式向谢某某及其亲属追讨债务。直至次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谢某某亲属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由谢某某的舅舅查某甲为其担保2万元,张某甲为其担保4万元后,被害人谢某某才得以离开。此次,被害人谢某某被非法拘禁约15小时。
2、在张某甲及谢某某亲属已向张国庆还款6.2万元后,2019年1月8日晚,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继续向被害人谢某某追讨高利贷债务,在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门前找到谢某某后欲强行将谢某某带走,被巡警发现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经民警调解后,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又先后将被害人谢某某挟持至谢某某的舅舅查某乙家中、播州区南白商贸城赵某甲开设的“黔味石锅鱼”餐馆内进行非法控制,并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向谢某某追讨债务,直至次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谢某某以回家取公章为由,由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将其带至播州区**镇**社区**组家中,谢某某母亲报警,被害人谢某某趁民警对秦客金、张国庆进行盘问时逃离。此次,被害人谢某某被非法拘禁约8小时。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9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秦晓同因与被害人朱某乙侄子朱某甲发生口角,遂纠集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与朱某甲约定在遵义市播州区万寿广场“帝豪”KTV门前理论,因朱某甲未赴约,被告人秦晓同遂邀约朱某乙前往,朱某乙及其朋友到场后与秦晓同等人发生抓扯,秦晓同手指受伤,花去医疗费1141.87元。经象山派出所调解后,当晚23时许,被告人秦晓同纠集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李某甲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老地方”餐馆内找到朱某乙等人,秦晓同对朱某乙进行殴打后离开。次日下午16时许,朱某丙(另案处理)、秦晓同纠集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李某甲等二十余人将朱某乙约至“老地方”餐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殴打为威胁,强行向朱某乙索要巨额医药费。朱某乙被迫向秦晓同等人写下一张3.3万元欠条并联系其朋友陈某甲到场为其担保后才得以离开。后经龚某某调解,被害人朱某乙向秦晓同支付了60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5年,被害人胡某某以月息8%的利率向被告人秦客金借高利贷1万元,支付1.18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12月,被告人秦客金多次纠集团伙成员,采用上门滋扰、喷油漆、持刀恐吓、殴打、以胡某某家人为威胁等方式逼迫胡某某还债。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秦客金纠集他人(身份待核实)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被害人胡某某家中,采用拍摄胡某某女儿的照片对胡某某及其家人相威胁的方式追讨高利贷债务。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秦客金纠集秦晓同、张国庆强行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采用掐脖、殴打、持刀恐吓等方式向胡某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被害人胡某某被迫向秦客金写下一张1.2万元的欠条。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到被害人胡某某家中,采用在胡某某家大门上、外墙上、院坝入口的路上用油漆喷“还钱”的方式追讨高利贷债务。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秦客金因不满被害人胡某某在电话中质问其喷油漆一事,纠集秦晓同、张国庆、童小永等人在红花岗区忠庄镇附近,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再次逼迫胡某某向秦客金写下一张1.2万元的欠条,并由其朋友周某某担保后,才放胡某某离开。
2、2016年底,赵某乙以月息10%的利率向被告人秦晓同借高利贷5万元,支付2万余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秦晓同分别纠集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秦万油至遵义市播州区后坝社区赵某乙之弟赵某丙开设的栏杆厂内,采用堵工、辱骂、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属追讨债务,影响该厂的正常经营。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属不堪忍受两次报警。被告人秦晓同参与两次,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秦万油各参与一次。
3、2017年,被害人张某乙以月息10%的利率向被告人秦晓同借高利贷1.5万元,支付5000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秦晓同多次纠集团伙成员采用上门滋扰、辱骂、喷油漆、扣押车辆等方式逼迫张某乙还债。具体如下: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晓同纠集秦客金、张国庆至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被害人张某乙住处,采用在张某乙家大门上用油漆喷“张某乙还钱”的方式追讨债务。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秦晓同、秦客金、张国庆再次来到被害人张某乙住处,采用上门滋扰、用竹竿捅窗户、辱骂等方式追讨债务,蹲守张某乙直至次日14时许,被告人秦晓同、秦客金、张国庆进入住宅搜查张某乙未果后才离开。期间,张某乙被迫两次从住处二楼跳下逃离。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晓同在播州区芶江镇八福堰水库碰到被害人张某乙后,指使秦某甲强行扣押张某乙的面包车一辆并强迫张某乙将拖欠的利息写成5000元欠条后,才放张某乙离开。
4、2017年,被害人王某乙以月息8%至10%不等的利率多次向被告人秦晓同借高利贷共计4万元,支付1万元本金以及7000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秦晓同为追讨高利贷债务,纠集被告人童小永、秦万油等人至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被害人王某乙住处,采用上门滋扰、半夜高声喊话、辱骂、威胁等方式追讨债务,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被迫向秦晓同还款3万元。2018年10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秦晓同因不满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举报其扣押张某乙车辆一事,再次纠集被告人张国庆、童小永、秦万油、李某甲来到王某乙住处,采用踢坏门锁、辱骂、威胁等方式滋事,严重影响王某乙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王某乙及其家人不堪忍受再次报警。被告人秦晓同、童小永共参与三次,被告人秦万油参与两次,被告人张国庆、李某甲各参与一次。
5、2017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裁决之地”网吧上网过程中,因不满网吧管理人员蔡某某劝诫其收烟盒,遂对蔡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致蔡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6、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受人雇请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场无证采矿,被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制止。8月24日12时许,**矿业有限公司车辆前来运输铝土矿时被李某甲等人阻截长达两小时。
7、2018年3月25日晚1时许,被告人秦客金之父秦某乙与被害人蒲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秦客金要求蒲某某为其父垫付医疗费未果,秦客金遂在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对蒲某某进行殴打,蒲某某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到象山派出所调解,由秦客金向蒲某某赔礼道歉。
8、2018年,被害人陈某乙以月息10%的利率向被告人秦晓同、秦客金借高利贷3万元,支付3.4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秦晓同、秦客金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秦客金开设的灯具店内,对陈某乙进行殴打,陈某乙被迫向被告人秦晓同支付1万元。
9、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继续向被害人谢某某追讨高利贷债务,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广场谢某某女朋友开设的奶茶吧内对谢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还债。
10、2019年1月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秦客金、张国庆在遵义市播州区华城都汇美食城剔骨鸭店内,采用殴打、跟随、不允许谢某某离开等方式继续向被害人谢某某追讨高利贷债务和此次讨债费用,被害人谢某某被迫向秦客金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并支付2000元讨债费用。
(四)抢劫罪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谭某丙欲向被告人童小永借高利贷1万元,后放弃借款。被告人童小永伙同秦晓同、秦万油编造“已用信用卡将钱刷出产生手续费”事由,胁迫被害人谭某丙向其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为追讨“欠条”金额,2018年7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秦晓同纠集被告人童小永、秦万油、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潮人酒吧”,将前去上班的被害人谭某丙强行带至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紫薇大道中段的建筑工地,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用树枝抽打、罚跪等方式逼迫谭某丙支付“欠条”金额。因谭某丙无力支付,被告人秦晓同、童小永、秦万油又将被害人谭某丙先后带至播州区**街道**社区**组谭某丙大姐谭某丁住处、播州区**镇**村**组谭某丙三姐谭某甲住处、播州区**街道**社区**组谭某丙父亲谭某乙住处,采用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谭某丙及其亲属支付“欠条”金额。未果后,被告人秦晓同、童小永、秦万油又继续将被害人谭某丙带至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广场附近秦万油开设的酒吧内轮流看守,不允许谭某丙离开。次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秦晓同、童小永、秦万油等人再次将被害人谭某丙带至谭某丙父亲家中,采用罚跪、逼迫谭某丙自己扇自己一万个耳光等方式逼迫谭某丙及其亲属支付“欠条”金额。直至当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谭某丙亲属被迫向被告人童小永支付2000元并写下一张8000元欠条后,被害人谭某丙才得以离开。
(五)其他违法事实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杨某甲担保其朋友宋某某以月息10%的利率向被告人秦晓同借高利贷6万元。因宋某某无力偿还债务,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晓同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新村将被害人杨某甲的车辆拦停后,对杨某甲进行殴打以逼迫其还款。
2、2016年被害人刘某某以月息10%的利率向被告人秦晓同借高利贷3万元。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秦晓同纠集秦客金、张国庆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镇的家中,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追讨高利贷债务。
3、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国庆与被害人李某甲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抓扯,后被巡警制止。此后,被告人张国庆多次在电话中威胁被害人李某甲索要赔偿。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国庆将被害人李某乙约至遵义市播州区大润发超市楼上“花开富贵”茶楼内,以认识刑满释放人员且欲对李某甲进行殴打为威胁,强行向李某甲索要医疗费6万元。后经被害人李某甲妻子与被告人张国庆妻子协调后,由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张国庆支付4000元作为赔偿费用。
案发后,被告人秦晓同、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秦万油、李某甲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查某甲、查某乙、张某甲、黄某某、朱某甲、肖某某、谭某乙、谭某甲、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赵某丙、张某乙、王某乙、蒲某某、陈某乙、蔡某某、杨某乙、朱某乙、谭某丙、杨某甲、刘某某、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秦晓同、秦客金、张国庆、童小永、秦万油、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晓同、童小永、秦客金、张国庆、秦万油、李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在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办事处、遵南街道办事处、芶江镇、红花岗区深溪镇、忠庄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上述区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属“恶势力”。
被告人秦晓同通过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借索要债务之名,暴力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晓同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童小永通过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借索要债务之名,暴力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小永在敲诈勒索朱某乙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童小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小永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秦客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通过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客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客金在敲诈勒索朱某乙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秦客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客金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国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通过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庆在敲诈勒索朱某乙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庆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秦万油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借索要债务之名,暴力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万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万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万油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敲诈勒索朱某乙案件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云强
检 察 官:李 燕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检察官助理:严环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晓同、童小永、秦客金、张国庆、秦万油、李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93张。
3、《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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