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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李、彭海洋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彭海洋,绰号“猫猫、猫哥”,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李,绰号“小李”,男,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城镇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路**号,家住四川省岳池县**街道办**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建红,绰号“红娃、红红”,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海洋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李、郑建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2020年3月17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管辖移送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彭海洋与被告人秦李相识。被告人秦李提出为彭海洋贩卖手中的多余毒品,彭海洋同意。经查明:2019年7月4日,李某某向秦李购买了一个350元约重0.3克的冰毒包子;2019年7月7日,李某某向秦李以700元价格购买了两个冰毒包子(约重0.6克);2019年7月8日的下午和晚上,李某某分别转账350元给秦李,购买了两个毒品冰毒包子(约重0.6克)。

2.自2019年10月以来,彭海洋、秦李、郑建红三人达成共识,由彭海洋负责购进毒品冰毒,秦李、郑建红负责联系买家贩卖冰毒,贩卖冰毒赚得的利润由三人共享,具体犯罪事实有:(1)2019年11月24日左右,彭海洋出资6000元在“鱼某某”处购得20克左右冰毒,该冰毒被分装成每个0.2至0.3克不等的小包子,由秦李、郑建红以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2)2019年12月3日左右,彭海洋出面在“鱼某某”处购得8000元的冰毒27克左右,该冰毒被制作成每个0.2至0.3克不等的小包子,由秦李、郑建红以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

3.2019年12月7日16时许,彭海洋在位于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出租屋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郑建红、秦李、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同时查明:2017年5月5日被告人秦李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海洋、秦李、郑建红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海洋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海洋、秦李、郑建红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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