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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丁盗窃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秦某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丁在其家中以给未满18周岁的秦某甲购买手机为诱惑,教唆秦某甲盗窃自家现金。2019年8月20日10时许,秦某甲将盗窃自家的3300元现金交给秦某丁,并由秦某丁于2019年8月20日在镇沅县**街子,以每部手机700元的价格购得2部手机。秦某丁向秦某甲谎称每部手机以999元的价格购得,秦某丁非法获得1900元,并在外出打工后挥霍。

2020年2月14日22时许,秦某丁在其家中以给秦某甲购买手机为诱惑,教唆秦某甲盗窃自家现金,秦某甲窃得1300元交给秦某丁,秦某丁将300元通过**信用社ATM机存入自己银行卡用于自己充值花费。

2020年2月15日23时许,秦某丁以购买手机钱不够为由,再次唆使秦某甲盗窃自家现金。2020年2月16日12时许,秦某甲窃得自家现金1000元交给秦某丁。

秦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镇沅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秦某丁持有的赃款220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秦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证说明、抓获经过、购买手机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甲、秦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丁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丁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丁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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