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时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岑溪市三堡镇新城街市场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某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差点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后秦某某从其摩托车车桶处拿了一把木柄尖刀,将某某乙以及路过该处欲制止争吵的被害人林某某捅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某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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