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秦*,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49分许,在S103线新野县上港乡中国石化辰浩加油站南30米公路处,被告人秦*酒后驾驶豫R**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先与由西向东斜过公路的张*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与由南向北行驶王*驾驶的豫R**/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秦*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秦*赔偿王*方244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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