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秦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讴歌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永乐大街与磷都路交叉口昆明市**街第三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7.1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秦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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