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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283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住长治市****街2019年7月9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321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住襄垣县**镇**村。2019年7月9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241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住襄垣县**乡**村,2019年7月9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侯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晋DLQ846白色启辰牌小客车携带毒品至襄垣县金威超市北外婆家餐厅外,在其车上与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秦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秦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粉末三包、电子秤一台、锡纸两条。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粉末净重共计149.65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粉末中含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2、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先后四次驾驶晋DLQ846白色启辰牌小客车从潞城区携带毒品至襄垣县城,向侯某某出售毒品筋四次。

3、2018年初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在襄垣县**镇**村附近、在其**村的住处、在襄垣县**镇**村附近以每包1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毒品筋三次,向米某某出售毒品筋六次,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筋三次,向侯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筋三次,向张某某出售毒品筋四次。襄垣县公安局民警在侯某某位于襄垣县**社区内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粉末十二包、锡纸一个、电子秤一台、吸管三根、包装盒一个、打火机一个。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粉末净重共计34.64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粉末中含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4、2019年上半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襄垣县**乡**村以每包5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一包,向徐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一包,向曹某某出售毒品筋二次二包,向陈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二包,向徐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一包,向侯某某出售毒品筋一次。襄垣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及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粉末五包、电子秤一台、锡纸两条。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粉末净重共计16.09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粉末中含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镇**村的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筋二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筋八次。

2、2018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乡**村的砖厂内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容留侯某某吸食毒品筋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电子秤、锡纸等物证;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计二百九十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白色启辰牌旅行型小客车1辆(暂存于襄垣县公安局)、红色打火机1个、电子秤3台、锡纸4条、自制吸管3根、锡纸1个、蓝色盒子1个、视频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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