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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从化区市**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经被告人秦某某牵线搭桥,被告人冯某某将其名下四套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每套包括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配套U盾),售卖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后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约定,通过挂失取现的方式截留银行卡的不法资金。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秦某某从陈某某处获知售卖出去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有资金进账后,与被告人冯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华东支行,以银行卡遗失为由办理挂失取现手续,取走银行卡里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8000余元,三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及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会

检察官助理 欧英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散页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依法扣押被告人秦某某的一台手机、被告人冯某某的一台手机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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