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多次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到淄博市张店区**生活区、**花城、**小区、**小区等处,窃取张**等人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计48组,后销赃自肥。经鉴定,部分电瓶价值4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断线钳一把;2.书证:收款收据、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淄博市张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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