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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孙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201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单元**室。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街**组**号。2010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结伙,自2019年12月20日起在刘某某租住的本市虹口区高阳路480号二楼房间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秦某某负责联系“后庄”提供赌博网站账号、配钞等并与孙某甲共同管理该赌场,刘某某提供房屋并收取秦、孙两人给与的好处费。2019年12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3人,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笔记本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乙、孙某丙、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在本市虹口区高阳路480号二楼百家乐赌场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拍摄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抓获涉赌人员并扣押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过程。

5.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三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均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并从宽处理。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朋成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情况说明》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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