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7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房乡**村**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何某某街道何某某村16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镇**村**。
被告人芦某甲月,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应宏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村**号。
以上六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秦某某、张某甲、詹某某于2020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孟某某、王某甲、芦某甲月于2020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詹某某、张某甲、孟某某、芦某甲月、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秦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金城国贸1101室和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科路交叉口建业凯旋广场A座807室,先后注册郑州霓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河南云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聘詹某某、张某甲为业务经理,孟某某、芦某甲月为化妆师,王某甲为摄影师。采用在58同城发布虚假招聘模特信息,虚构能为模特提供广告公司聘用并高额支付报酬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马闪闪、王某乙等人交纳1980元至16800元等不同的包装拍摄费用共计6152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徐某某、马闪闪、逯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秦某某、詹某某、张某甲、孟某某、芦某甲月、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詹某某、张某甲、孟某某、芦某甲月、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詹某某、张某甲、孟某某、芦某甲月、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甲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乙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张某甲、詹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芦某甲月、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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