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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封某某等六人集资诈骗、诈骗等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巷**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7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丁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于2019年6月18日、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秦某丁、秦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该案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辛集市公安局以封某某、秦某乙、程某某、秦某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将该两案并案后一并审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数额达不到该院受理为由,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秦某甲虚构其经营有砂石料、搅拌站、高铁工程等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1717.8万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部分利息,拒不归还其余款项,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1515.203万元。

2.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秦某甲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冀A*****)与孔志全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事后并未将该车交付给孔某某,骗取孔某某3万元。

3.被告人秦某甲通过自己利用虚假抵押物作抵押、指使被告人封某某、秦某丁、秦某乙、秦某丙、程某某及刘某某(在逃)等人利用虚假抵押物作抵押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共计156万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76.66万元。

(1)2013年9月2日,被告人秦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用伪造的水泥出库单作抵押,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进货),借款金额10万元,案发前秦某甲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8.5万元,给陈某某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

(2)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用伪造的水泥出库单作抵押,与胡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购货),借款金额10万元,案发前秦某甲支付利息共计0.84万元,给胡某某造成实际损失9.16万元。

(3)2014年7月12日,秦某甲用伪造的**建材水泥条作抵押,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建筑材料购货),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2015年2月21日,秦某甲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抵押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购砂石料),向韩某某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

(4)2015年4月1日,秦某甲用虚构的辛集市**房产作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水泥建筑材料),向范某某借款30万元,后秦某甲拒不归还。2015年5月19日,秦某甲用虚构的**国际城房产、**国际城房产作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进水泥、钢筋),向范某某借款20万元,后秦某甲拒不归还。

(5)2014年5月3日,秦某甲找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冀A*****)后,找赵某某作为担保人,指使秦某乙利用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为抵押物,以秦某乙的名义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服饰公司资金周转),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后又于2014年11月2日、2015年5月1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续签,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案发后,秦某乙已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借款,达成和解协议。

(6)2014年7月8日,秦某甲找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冀A*****)后,找常某某作为担保人,指使程某某利用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为抵押物,以程某某的名义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运砂石料资金周转),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案发后,程某某已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借款,取得谅解。

(7)2014年11月30日,秦某甲找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冀A*****)后,找房某某作为担保人,指使秦某丙利用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为抵押物,以秦某丙的名义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灰厂资金周转运输),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案发后,秦某丙已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借款,取得谅解。

(8)2014年下半年,秦某甲找人伪造两个车辆登记证书(冀A*****、冀A*****)后,找李某某作担保人,指使封某某利用该两个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冀A*****)作为抵押,以封某某的名义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个人运输资金周转),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2015年2月18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续签,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2015年4月6日,秦某甲指使封某某利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抵押,找曹某某作担保人,以封某某的名义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案发后,封某某已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借款,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9)2015年5月11日,秦某甲找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冀A*****)后,找常某某、曹某某作担保人,指使秦某丁利用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抵押,以秦某丁的名义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运输资金周转),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案发后,秦某丁已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借款,取得谅解。

(10)2015年5月17日,秦某甲找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冀A*****)后,找常某某、王某某作担保人,指使刘某某(在逃)利用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抵押,向辛集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沙石料运输),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甲,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拒不归还。案发后,刘佳佳已向辛集市天颐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借款,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辛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秦某甲、封某某、秦某丁、秦某乙、秦某丙、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虚构其经营有砂石料、搅拌站、高铁工程等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骗取孔某某3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封某某、秦某丁、秦某乙、秦某丙、程某某利用虚假抵押物作抵押,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封某某、秦某丁、秦某乙、秦某丙、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程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跃

2019年12月6日

附:

1.六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部分卷外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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