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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徐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2********,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农业示范园。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481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农业示范园。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下旬,同案犯巩某某(已判刑)驾车载着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同案犯徐某甲(已判刑)、同案犯武某某(已判刑)到横岭埠遗址(2015年6月23日确立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探针、洛阳铲、铁锨、铁桶、绳子、手电筒等工具采取扎取土层方式在横岭埠遗址内盗掘青铜文物七件。

2、2016年3月下旬,同案犯巩某某(已判刑)又驾车载着被告人秦某某、同案犯徐某甲(已判刑)、同案犯武某某(已判刑)、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刑)到横岭埠遗址内,盗掘出青铜文物二件。

3、2016年4月份,同案犯巩某某、同案犯徐某甲将盗掘出来的文物以320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徐某乙(徐某乙先期支付200万),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每人分了30万元。后经鉴定九件文物中四件文物为国家一级文物,五件为国家二级文物。后经枣庄市文物局认定及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等人在横岭埠遗址盗洞涉及横岭埠遗址保护本体,盗掘行为损害了横岭埠文化遗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后经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盗洞涉及保护本体,该盗洞损害了横岭埠文化遗址完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的讯问笔录;同案犯陈某某、徐某甲、巩某某、武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书;巩某某、武某某、徐某甲、陈某某等人的判决书、徐某某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在横岭埠遗址盗掘国家文物并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昊

崔继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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