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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戴某某诈骗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执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成武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起,朱某某伙同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一起经营未注册的“蜂鸟闪贷小额借款公司”,诱骗客户贷款。该放贷公司以集团化运作,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形成“套路贷”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该公司电销部以“高额度,低利率,免审核,下款快,秒到账”等话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诱使被害人到该诈骗团伙借贷。审核部在向被害人隐瞒用途的情况下,通过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手持身份证的本人照片等手段,为财务部放贷和催收部催款创造条件。财务部的财务人员秦某某、戴某某等在微信上和被害人谈好贷款事宜后,让被害人在“今日米条”等平台上填写高于实际贷款的金额、远低于实际贷款利率的年利率24%、贷款周期为四日(后期为五日或七日)的借条,非法获取高额利益。通过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之间相互推介、肆意收取逾期费、展期费、续期费等名目费用,虚增被害人的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该公司催收部催收人员通过威胁、辱骂、PS图片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并在被害人还清约定款项后,肆意以“逾期费”、“加班费”为由重复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目诈骗、敲诈勒索被害人的巨额钱财后,由朱某某等人予以取现。

一、秦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1.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3日,秦某某作为财务人员,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薛某某8165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26000元。

2.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26日,秦某某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顾某某970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8000元。

3. 2019年1月17日,秦某某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500元。 

4. 2019年2月2日,秦某某名义上放贷给王某某25000元,扣除服务费(砍头息),王某某实际到手16250元。2019年2月6日,王某某到期还款1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贷款,本次诈骗未遂。诈骗未遂金额为10000元。

5.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5日,秦某某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辛某某26250元。

以上,秦某某作为财务人员,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共诈骗被害人薛某某、顾某某、王某某、辛某某10585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44000元。

二、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戴某某作为财务人员,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周某某33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4000元。

2.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20日,戴某某作为财务人员,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82300元。

3.2019年5月21日,戴某某作为财务人员,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辛某某25500元。

以上,戴某某作为财务人员,以推荐费、免审核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加班费等名义,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辛某某10813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戴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周某某、辛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该“套路贷”犯罪集团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自2018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构成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为组织成员,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戴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步效民 

                                               步卫东

检察官助理  张述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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