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83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飞林,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丁,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戊,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己,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 ,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庚,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辛,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小平,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2016年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95年**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镇**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抱**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住邵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壬,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80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癸,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某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路**小区**河**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吕某甲、钟某某、彭某丙、刘某甲、贺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朱飞林、彭某丁、彭某己(男)、彭某庚、彭某戊、康某甲、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蔡某某、吕某乙、胡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彭某壬、彭某癸(女)、彭某子、黎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通过从吴某某(在逃)处购得大量微信号码,通过朋友“螃蟹”(身份待查)介绍,在QQ上购买诈骗平台软件,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要被告人彭某丁在朱某乙(在逃)处购得谭某某身份注册的手机号为15279957661手机卡、以及与该手机号码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和谭某某身份证注册的银行卡号621221901019559671,用于骗取他人的资金。俩被告人自己和安排他人于2019年7月初分别在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租下9栋2404号房、22栋2404号房、尚格名城租下32栋1104号房、金域天下7栋1006房、7栋2902房在株洲市开设电信诈骗工作室,被告人彭某甲和彭某乙负责诈骗平台和犯罪所得的资金的管理,主要由被告人彭某乙负责对所有诈骗工作室充钱,具体由被告人彭某甲、钟某某、吕某甲、彭某丙对各自负责的电信诈骗工作室进行管理,纠集人员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9栋2404号电信诈骗工作室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甲负责组建该电信诈骗工作室,彭某甲和彭某乙租下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9栋2404号,2019年7月初,被告人彭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朱飞林、彭某丁、罗豪杰(另案处理)来到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9栋2404号诈骗工作室,用从吴某某(在逃)处购买的微信号码、工作手机等工具用微信拉人聊家常取得信任后,于2019年8月12日开始,打着香港名力集团的幌子,发送虚假宣传资料,构建一个虚假的名力集团投资平台,让人下载其提供的名力集团APP后,谎称注册后能每日获得定额的汇报,诱骗他人投资打入指定的银行卡,于2019年8月15日22时许上述被告人被抓获,共骗取45939元,其中朱程祥骗得33780元,陈某甲骗得4094元,贺某某骗得3025元,李某甲骗得3280元,刘某甲骗得1260元,朱飞林骗得500元。核查到被害人被骗的的金额:杨某某11600元、李某丙1882元、胡某乙1300元、莫某某982元、刘某丙900元、王某丁982元、范某某422元。
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32栋1104号房工作室犯罪事实:因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9栋2404号房的人数较多,被告人彭某甲安排被告人彭某丙又租下尚格名城32栋1104号房,2019年7月初,被告人彭某丙纠集其女朋友彭某戊、彭某庚、彭某己(男)、康某甲等来到尚格名城32栋1104号诈骗工作室,彭某甲给每人提供手机以及手机上的工作微信号码,由彭某丙负责对该诈骗工作室的管理,安排彭某戊、彭某庚、彭某己(男)、康某甲微信拉人聊天,于2019年8月12日开始被告人彭某丙按照被告人彭某甲的安排将彭某己、彭某庚、彭某戊、康某甲带到美的城9栋2404房诈骗工作室,将各自前期在工作手机上添加的微信好友拉进各自组建的名力集团的财富投资群,打着香港名力集团的幌子,发送虚假宣传资料,构建一个虚假的名力集团投资平台,让人下载其提供的名力集团APP后,谎称注册并投资后能每日获得定额的回报,诱骗他人投资、 于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抓获,该工作室共骗得资金27379元,其资金全部进入彭某甲和彭某乙所管理的账户。其中,彭某丙骗得15485元,彭某戊骗得8098元,彭某己骗得2000元,彭某庚骗得1796元,该工作室核查到的被害人被骗金额:殷某某1000元,高某某2640元,陈某乙1402元,宋某某422元,闰某某651元,周某甲1510元,刘某丁2000元、张某某10444元、李某丁500元。
2、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22栋2404号电信诈骗工作室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甲租下美的城22栋2404号房,被告人彭某甲和钟某某商议所骗取的资金平分,彭某甲负责发手机及微信号,该诈骗工作室具体由被告人钟某某负责管理。2019年7月初,被告人钟某某纠集被告人蔡某某(钟某某妻子)、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进入工作室后,用彭某甲、彭某乙提供的手机和手机上的微信号码拉人聊天,取得信任后, 于2019年8月12日开始被告人钟某某、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将各自在前期工作手机上添加的微信好友拉进名力集团的工作群,打着香港名力集团的幌子,发送虚假宣传资料,构建一个虚假的名力集团投资平台,让人下载其提供的名力集团APP后,谎称注册并投资后能每日获得定额的回报,诱骗他人投资、于2019年8月15日22 时许被抓获, 该工作室共骗得136004元,资金全部进入被告人彭某甲和彭某乙管理的账户。其中,钟某某骗得89668 元,李某乙骗得28726元,秦某某骗得7418元,彭某辛骗得5320元,康小平骗得4872 元,该工作室核实到的被害人被骗金额:马某某被骗4444元,周某乙1000 元,刘某戊4250元,刘某己38659元,孟某某5264元,平某某4418元。
3、株洲市天元区金域天下7栋1006、2902号诈骗工作室犯罪事实:按照被告人彭某甲的安排,被告人吕某甲租下金域天下7栋1006、2902号作为实施诈骗的工作室。被告人彭某甲提供手机及微信号、技术支持和负责租金等费用,具体由被告人吕某甲负责对诈骗工作室的管理。被告人吕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吕某乙、杨某某、彭某壬、彭某癸(女)、彭某子、黎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到诈骗工作室,用彭某甲提供的微信大量添加好友,发送诈骗信息。经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88854条。
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通过以上诈骗工作室共计骗得2093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家属主动筹集118000元资金用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彭某丙、彭某戊、彭某庚、彭某己家属主动筹集32000元用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钟某某家属主动筹集20000元用于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主动筹集5000元用于返还被害人;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彭某甲将该平台使用的谭某某银行卡62122619010********账户中部分诈骗所得资金转移到施某某62284833086********账户中,再由负责洗钱的人员(待查)将资金转移到李某戊的62284833086********账户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该账户资金279213元;另外扣押现金7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钟某某、彭某丙、刘某甲、贺某某、朱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朱飞林、彭某丁、彭某己(男)、彭某庚、彭某戊、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蔡某某、吕某乙、彭某壬、彭某癸(女)、彭某子、黄某乙、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钟某某、吕某甲、彭某丙、刘某甲、贺某某、朱某甲、杨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朱飞林、彭某丁、彭某己(男)、彭某庚、彭某戊、康某甲、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蔡某某、吕某乙、胡某甲、王某甲、彭某壬、彭某癸(女)、彭某子、黎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吕某甲在株洲市天元区金域天下7栋1006、2902号诈骗工作室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22栋2404号诈骗工作室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丙在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32栋1104号诈骗工作室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贺某某、朱某甲、杨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朱飞林、彭某丁、彭某己(男)、彭某庚、彭某戊、康某甲、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蔡某某、吕某乙、胡某甲、王某甲、彭某壬、彭某癸(女)、彭某子、黎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朱飞林、康小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钟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彭某丙、刘某甲、贺某某、朱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彭某丁、康某甲、李某乙、秦某某、彭某辛、康小平、胡某甲、王某甲、彭某壬、黎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彭某子、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陈某甲、彭某庚、蔡某某、朱飞林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癸(女)、彭某己(男)、彭某戊、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8册。
3.量刑建议书2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7份;
5、鉴定意见书1份;
6、光盘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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