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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012年3月分别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于2019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独自或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等主城各地,通过张贴或在墙上、三轮车车身上喷涂办证小广告的方式,以虚构的帮助被害人办理各种证件为名收取费用,后直接删除被害人微信或者拉黑被害人手机号码,以此骗取钱款,其中秦某某骗取金额共计9560元,李某甲参与骗取金额55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电焊证为名,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购房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700元。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消防职业资格证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200元。

4.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在重庆市高新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摩托车行驶证和牌照为名,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毕业证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800元。

6.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毕业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0元。

7.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毕业证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160元。

8.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式,以虚构帮助办理暂住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邓某某报案后开展调查,于2020年6月29日将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抓获。秦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秦某某、李某甲处扣押手机、喷漆、小广告等犯罪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喷漆、小广告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通话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杨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杨某乙、徐某某、李某丙、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等;

6. 通话录音、涉案手机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单独或共同骗取他人钱款,其中秦某某骗取金额共计9560元,李某甲参与骗取金额556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犯罪工具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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