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组**排**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县**镇**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秦某某从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小组村民连某某家购买了其房前屋后的树木。被告人秦某某雇佣油锯手杜某某,装卸工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司机王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到连某某家后院开始放树。当天14时许,秦某某与连某某在房屋后看放树,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三人在放树跟前,被告人杜某某用油锯锯树,连某某之妻刘某丙从北边的羊棚出来往家走时被杜某某锯倒的树砸中,刘某丙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丙系巨大外力至颅骨粉碎性骨折、胸骨肋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破碎、心脏破裂死亡。被告人秦某某向死者亲属赔偿三十六万元,死者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接处警登记表、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连某某、那某某、奥某某、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杜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5.鉴定意见:(后)公(司)鉴(尸)字(2019)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讯问被告人秦某某、杜某某、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光盘共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杜某某在买树、放树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杜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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