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街**组,住江陵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江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中生,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街**组,住江陵县**镇**路**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杨中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杨中生合伙在江陵县**大桥口杨中生房屋后面空地上、杨中生房屋斜对面一户居民楼门口搭建的铁棚下面、**镇**靠河边的一户拆迁的废弃平房内、**镇**巷**号秦某某家中、**镇**厂废弃的厂房内等地点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20左右。被告人秦某某负责赌场内秩序维持和“哨兵”管理,被告人杨中生负责赌场外围安全,张某甲(另案处理)参与赌博场里“打杆子”抽头,罗某某、张某乙、代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赌场当“哨兵”望风看场。被告人秦某某、杨中生各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交办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及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秦某某、杨中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杨中生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中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金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2月5日已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现居住在江陵县**镇**巷**号,联系方式1399757****;被告人杨中生于2019年8月2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江陵县**镇**路**桥**。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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