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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宁夏银川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号,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大厦**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8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于2019年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秦某某伙同杨某甲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鹏程国际**室,以投资“派积分”项目有高额回报为名,以传销的方式吸引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郑某甲等100余人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4550元。

被告人秦某某、杨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杨某甲等人退赔了投资人部分损失金额,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投资金额名单统计表、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邓某某、温某某、肖某某、张某甲、郑某乙、曹某某、张某乙、李某某、邱某某、徐某某、汪某某、郝某某、高某某、杨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秦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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