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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杨某甲等三人盗窃案)_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巷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万元,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于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杨某甲等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三人在江口县以迷信方式为掩护窃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000元。分别是:

1.2020年4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驾驶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贵D6****)来到江口县城,三人按照分工,物色到被害人向某某后,杨某甲便问向某某附近是否有会算命的人,秦某某假装路过并称能找到算命的人,秦某某、杨某甲带向某某去找假装算命的张某某,途中杨某甲了解向某某家庭情况,向某某被带至**街道**桥河边张某某处,杨某甲悄悄打电话将向某某家庭情况告诉张某某,张某某算出向某某的家庭情况,向某某信以为真,张某某说向某某家有血光之灾,并要求拿出所有钱财用于做法事消灾,向某某回家拿了现金返回**桥河边张某某处,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钱放在黑色塑料袋内用于做法事,张某某则假装做法事并要求向某某背对自己跪地作揖,张某某趁机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与向某某装有现金的塑料袋调换,并告诉向某某三天后再打开。经清点,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盗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驾驶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贵D6****)来到江口县**镇街上,三人按照分工,物色到被害人田某某后,杨某甲假装寻找“算命先生”,张某某假装路过并称能找到“算命先生”,张某某、杨某甲将田某某带至江口县**镇**村**组**水电站旁,秦某某假装算命先生,三人使用上述迷信消灾方式掉包田某某拿来的现金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在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分别于5月11日、5月1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杨某甲、秦某某各退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金交款单、收条、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某、田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毅

                                       检察官助理 张勇、李树茂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秦某某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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