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5********,汉族,高中,阳朔县四海劳务派遣(代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阳朔县**镇**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82********,壮族,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阳朔县**镇**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不能归还其300多万元欠款,遂与被告人梁某某商量,由秦某某虚假转让其中100万元债权给梁某某,再由梁某某向王某甲追债。2018年5月22日,秦某某将王某甲带至阳朔县城梁某某经营的“鸿阳酒店”,由王某甲写下向梁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转让”了100万元债权给梁某某。2018年7月2日,王某甲写给郑某某的借条借款期满后,梁某某开始打电话向王某甲索要欠款。2018年7月9日下午,秦某某看见王某甲丈夫苏某甲背包外出,遂打电话告知梁某某。梁某某与唐龙昌驾车到了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王某甲家所在“联发旭景”小区守候王某甲,梁某某打电话、发信息威胁王某甲,声称带了10多个人来,要求与王某甲、苏某甲见面。王某甲与苏某甲驾车到达桂林市区后不敢回家,被迫在宾馆开房住宿。期间,苏某甲曾说“有家不能回,要把人逼死才行”。之后,梁某某向王某甲提出要王某甲给2000元给他带来的人吃宵夜,王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转帐了2000元给梁某某。王某甲仍担心其与苏某甲的人身安全,又打电话给阳朔商会的顾某某求助,顾某某打电话给梁某某说情后,梁某某同意次日在阳朔与王某甲面谈。2018年7月10日中午,王某甲将苏某甲送至“联发旭景”小区家中后,独自驾车回阳朔,在顾某某的陪同下找梁某某谈还钱的事情。同日下午,苏某甲因不堪忍受梁某某的威胁、恐吓等原因,在家中烧炭自杀。因发现及时,苏某甲被王某甲及家人送到桂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以下称“181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2018年7月15日,秦某某得知苏某甲因自杀未果,在181医院住院治疗的消息,又打电话告知梁某某。梁某某与两名男子于当晚前往181医院苏某甲的病房对王某甲及苏某甲进行滋扰,并拍摄王某甲及苏某甲在病房内的照片发送给秦某某。次日上午,苏某甲因不堪忍受梁某某的滋扰,在未治疗痊愈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出院。之后,梁某某又频繁发微信、信息给王某甲,威胁、恐吓王某甲。期间,梁某某还通过向苏某甲的嫂子罗某某发微信,称因王某甲欠其100万元,要求把王某甲的儿子苏某嘉(未成年人)交给其处理,以此种方式对王某甲进行恐吓、威胁。同时,梁某某还在王某甲及秦某某等人都能看到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要寻找王虹云儿子苏某乙,对王某甲进行恐吓、威胁。2018年8月14日,秦某某通过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自己及梁某某的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莫某某(另案处理)去找王某甲追债。莫某某到王某甲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大村门”(地名)的“壹号公馆”酒店,声称“王某甲欠债不还、要接管该酒店”,并阻止两名旅客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王某甲的叔叔王某乙报警后,警察到场警告莫某某不能采取违法手段追债后,莫某某才离开“壹号公馆”酒店。2018年11月9日中午,苏某甲因不堪忍受被人非法追债等诸多原因,在壹号公馆酒店跳楼自杀。2019年3月2日23时许,梁某某为向王某甲追债,还打电话给王某甲父亲王某丙进行威胁。因被非法追债等诸多原因,王某甲于2019年2月份至10月份期间在181医院心理科门诊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医生建议其家属对其加强看护,严防自伤、自杀等意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转帐流水信息、借条、医学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顾某某、王某丁、何某某、罗某某、莫某某、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因债务纠纷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理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共714页、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