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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4********,汉族,群众,文盲,山西省襄汾县****村人,住河北省平山县****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湖北省英山县**镇**村人,住河北省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伙同段某某,经事先预谋先后四次到平山县**镇**村**百货超市实施盗窃,盗得现金700多元,秦某某分得400多元,段某某分得3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监控录相;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段某某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二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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