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区**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以渝公南岸(茶)诉字[2019]2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6月22日收到卷宗二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12日;自10月13日至10月27日;自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9月12日;自10月28日至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湛某某使用车牌号为渝DB****和渝D4****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在车内加装胶桶、加油机等工具改装用于运输和销售从油罐车驾驶员购买的92号汽油,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3月2日,秦某某、湛某某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上述改装车辆及相关作案证据。经审查,秦某某、湛某某无销售汽油相关资质,在2018年12月至3月期间,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茶园月季路莱美药业公司公路边,销售92号汽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1.97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秦某某于2019年4月期间,向民警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南岸区公安分局已于2019年6月5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秦某某立功材料》等书证;
2.《提取笔录》、《检材笔录》等笔录;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湛某某的供述;
5.《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湛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车辆对外销售成品油,非法经营数额达51.9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处罚时可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处罚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湛某某关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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