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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白某甲等人合同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4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商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汽车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嘎查**艾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白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伙同白某甲、吴某某到兴安盟科右前旗**汽车租赁租了一台车牌号为蒙FO****的丰田牌凯美瑞车,后吴某某联系伪造了一本该车辆的行驶证后,于2017年12月25日把该车抵押给司某某,骗取司某某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骗赃款已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包商银行借记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车主逾期变卖/转押委托书、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借据、收条、还款说明书、车辆买卖协议合同、委托书、包商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秦某某行驶证、汽车租赁协议书、中国银行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借据、蒙FO****车辆的证明、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单某某、邰某某、奚某某、白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司某某询问笔录;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秦某某、吴某某、白某甲讯问笔录;

6.辨认笔录:单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白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吴某某、白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兴元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白某甲、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行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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