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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耿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村**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魔石的事实,通过自己的微信名“帝豪**”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魔石的信息,并通过被告人耿某某向其发送的具有“帝豪**”名称的假魔石截图,然后再发送给微信名为“芒果**”的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耿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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